为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粮食工作管理机制,保证我市特殊情况下的粮食有效供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黄石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07日。
联系人:吴浩
联系电话:0714-6355395
电子邮箱:hslstk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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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等级划分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2 县(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粮食储备
3.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4.2 预警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5.2 应急响应条件
5.3 应急响应程序
6应急处置
6.1 市级应急处置
6.2 县(市)级应急处置
6.3 发布信息
6.4 应急调整和结束
7 恢复和重建
7.1 应急经费清算拨付
7.2 应急能力恢复
7.3 开展调查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和人员保障
8.2 信息化保障
8.3 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8.4 宣传、培训与演练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路,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坚持底线意识、极限思维,加强粮食领域安全风险防范,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在粮食(包括小麦、稻谷、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下同) 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出现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下同) 供应脱销断档、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异常的状态。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长效机制,提升粮食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党委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粮食应急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可靠安全,防患于未然。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等级划分
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和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国家级)、重大(Ⅱ级、省级)、较大(Ⅲ级、市级)和一般(Ⅳ级、县级)四级(粮食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
2.1 组织机构
2.1.1 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农发行、市国资公司、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等单位负责人。
可以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
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启动、调整或终止相应粮食应急响应,发布应急指令,研究部署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统一调度全市粮食应急资源,对县(市)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指挥、督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有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紧急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向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落实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指导粮食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按照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政府开展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对县(市)下达启动本级预案的指令。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5)统筹研究提出实施本预案的经费预算建议,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7)完成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按需设立专项工作组
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粮食应急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金保障、安全保障、宣传应对等专项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和粮食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市交运局牵头;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宣传应对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专项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领域监测预警,负责专项应急工作。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
2.2 县(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并如实上报信息。如果本辖区粮食应急状态升级,可提请上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进行支援。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1 粮食储备
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多元多层粮食储备体系,持续夯实粮食应急保障的储备基础。
3.1.1 按照核定规模,加强和充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市、县政府要合理布局,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含小包装),确保应急状态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粮源。市发改委督促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一定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
3.1.2 粮食经营企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承担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任务。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合理增加商业库存、提高小包装比例。
3.1.3 鼓励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储粮,倡导居民适度存粮。
3.1.4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3.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市、县政府要持续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组建和管理工作。
3.2.1 健全完善粮食应急主体
健全完善粮食应急储运企业。选择地方国有粮食储备库和物流运输能力较强的商贸企业,作为本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
优化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及产能布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具备常年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本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健全完善粮食应急配送和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配送、销售和发放网络。重点选择信誉良好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商场、电商平台、“荆楚粮油”网点、军粮供应网点、供销社网点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本级粮食应急配送和供应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配送和供应任务。
3.2.2 强化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市县二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推动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系统集成和有效衔接,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各区域间建立协同机制,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应急状态下服从统一调配,提升跨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管理,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名单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高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4.1.1 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粮食市场监测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粮食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探索建立多点散发、局部频发、单点触发的粮食市场预警机制。
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建立突发事件监测机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趋势和危害程度,向本级指挥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避免或延缓应急状态发生。
4.1.2 监测预警内容
(1)粮食产量出现明显下滑。全市粮食产量下降到10.7亿斤,县(市)当年粮食产量下降20%以上。
(2)粮食库存出现明显下滑。全市入统企业年末粮食库存量(含省级储备),低于全市3个月口粮消费量。
(3)成品粮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市、县或主城区出现成品粮抢购,或1类以上成品粮终端市场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以上。
(4)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5)发生其他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或需要进行预警的情况。
4.2 预警处置
对于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事件发生和事态扩大。
4.2.1 预警报告
各级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监测到辖区范围内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异常现象,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紧急程度及时向同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报告。必要时或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可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在1小时内向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事件种类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4.2.2 处置措施
根据预警事件的影响程度,相关责任部门应采取加强监测、扩大生产、增加库存、加大供给、储备吞吐调节、发布信息、引导预期等措施,消除或延缓应急状态发生。必要时做好启动粮食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
5 应急响应
采取有关措施后,事态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进一步恶化,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根据应急状态及时按程序启动相应层级和等级的应急预案。
5.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Ⅱ级、Ⅰ级两个级别。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机应急响应分级级别。
5.2 应急响应条件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状态,综合确定启动应急响应。如粮食应急状态当即消除或发现时已基本消除,经专家评估后确认不影响粮食安全,即使达到启动应急条件,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5.2.1 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1)Ⅱ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或超过县(市)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的情形。
(2)I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启动省级粮食应急响应时涉及黄石的情形。
5.2.2 启动县(市)级粮食应急响应条件
县(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销售、价格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条件、启动程序和应急处置办法等。
5.3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或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研判形势,迅速作出级别判定,根据响应级别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应急指令,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或县(市)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以及市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发布启动指令时,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6 应急处置
启动县(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的,以事发地县(市)处置为主,市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县(市)指挥机构支援请求,组织开展应急支援工作。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1 市级应急处置
6.1.1 我市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和衔接工作。
6.1.2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 取得实效:
(1)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作出应急工作部署。主要包括拟定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拟定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拟定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做好其他配套措施。
(2)启动粮食市场日监测报告制度,实时监测粮食生产、加工、库存、流通、销售、价格等,分析供求形势,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同时向省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通报情况。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期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根据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粮食出库、加工及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按照权限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粮食,在4小时内向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组织粮源筹集和调运情况。
(5)根据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并向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发放点日供应粮食品种和数量。
(6)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7)根据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备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调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等情况。
(8)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内粮食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或调拨不便时,由市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报告,要求就近动用储存在我市的省级或中央事权粮食。
(9)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其他必要措施。
6.1.3 县(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6.2 县(市)级应急处置
出现县(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并向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县(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强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市)级储备粮。如动用县(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发布信息
各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回应社会关切,缓解紧张情绪,合理引导预期。
6.4 应急调整和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升级和降级后,各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升高和降低粮食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发布指令、组织实施。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应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 恢复和重建
7.1 应急经费清算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启动参与本次粮食应急响应的相关部门发生的费用以及动用各级储备粮或市场价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拨付。对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发改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7.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充实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因应急动用了地方储备粮的,由市发改委研究提出补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储备粮库存数量,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7.3 开展调查评估
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和人员保障
市政府要将粮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粮食应急体系长效运行和极端情况下的有效运转,保障应急状态下各类主体应急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县发改委要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市、县政府及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状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8.2 信息化保障
市、县政府及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应急指挥大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8.3 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粮食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
8.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县政府及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突发事件情景构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粮食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内容。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1.1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9.1.2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等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2 预案管理
县(市)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粮食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2.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主要突发事件类别
附件1
粮食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Ⅰ级、国家级)
全省大范围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或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的1类以上终端市场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时。
二、重大粮食突发事件(Ⅱ级、省级)
武汉市或省内2个以上市(州)(不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出现较大范围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或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的1类以上终端市场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时。
三、较大粮食突发事件(Ⅲ级、市级)
1个市(州)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出现较大范围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或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的1类以上终端市场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时。
四、一般粮食突发事件(Ⅳ级、县级)四级
1个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
附件2
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3
黄石市粮食安全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发改委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根据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负责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对经研判定性后转送的网上涉粮食安全有害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依法关闭相关违法违规账号和网站平台。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实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应急粮食投放网络建设,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在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运维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做好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粮食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做好批发市场、商超等终端的应急粮食供应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通报,协调分配救灾粮油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求,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油加工、批发、销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粮油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形势。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服务引导粮食加工生产、动用和销售供应。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加工用电需要。
市农发行:负责协调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市国资公司:负责对国有粮食企业应急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按要求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的市场投放。
附件4
主要突发事件类别
一、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
二、发生各类交通运输事故、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核与辐射事故、生物或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
三、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
四、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极端性事件,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
五、粮食大幅减产,产业链、供应链遭到破坏,库存量明显降低,供求关系失衡,可能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
六、其他可能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供应紧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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