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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和意见征集情况公开

关于征求《关于黄石市普惠托育基本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收费调控科   效力状态:   时间:2026-07-31 15:14

关于征求《关于黄石市普惠托育基本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托育服务可及性,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价格调查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服务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经征求市、县(区)有关部门和托育机构的意见建议后,起草了《关于黄石市普惠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31日—8月9日

通讯地址:黄石市发改委收费调控科(杭州东路1号)

邮政编码:435000

联系电话:0714-6368289

电子邮箱:hsfgwsfk@163.com

      

2026年7月31日

关于黄石市普惠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前教育法》、《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关于优化收费管理政策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5〕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黄石市普惠托育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面向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项目

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包括伙食(含餐点)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三、收费标准

托育基本服务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上限,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托育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黄石城区保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800元/人·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1000元/人·月;

3.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1200元/人·月、 托小班1400元/人·月、乳儿班2000元/人·月;

4.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1400元/人·月、托小班1800元/人·月、乳儿班2200元/人·月。

(二)大冶市、阳新县保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700元/人·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800元/人·月;

3.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1000元/人·月、 托小班1200元/人·月、乳儿班1600元/人·月;

4.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1200元/人·月、托小班1600元/人·月、乳儿班2000元/人·月。

以上为全日托保育费标准,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

(三)其他托育服务保育费标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计时托、临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保育费标准,以全日托保育费标准为基础按小时折算,最高可上浮不超过10%,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通过协议约定明确。

(四)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

托育其他服务费由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合理制定和调整。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公开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收费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取保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插班生保育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执行。保育费与保教费不得叠加收取。其他服务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育费合并统一收取。伙食(含餐点)费按照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按天计退。婴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托育机构应根据婴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育费。复学后,按就读班级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非托大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托大班级在园婴幼儿离园前清算清退。

(三)健全财务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教育、发改、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收托、收费、资助等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成本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资料。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保育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其他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代收费用资金作为往来资金管理,进入地方财政监管账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并按要求提供发票或缴费凭证。

(四)加强联合监管

对普惠托育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范围或幅度定价、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发改等部门采取提醒、约谈告诫、成本调查、信用等方式共同加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