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市发改委起草了《黄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
联系人:吴浩;联系电话:0714-6355395
邮箱:hslstkk@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黄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黄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全省成品粮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成品粮),是省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下限保底计划,是地方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粮权归属黄石市人民政府,品种为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突发状况,可即时投放市场的大米、面粉。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拟定成品粮规模布局、仓储管理、质量安全等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成品粮相关补贴;农发行黄石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安排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成品粮由市级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并承担主体责任。应按“三严格两确保”要求建立健全成品粮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和参与成品粮储备的承(存)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计划及补贴
第六条 成品粮储备计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也可结合城区常住人口变化情况和应急保供需要,由发改委会同财政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成品粮入库验收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开展。
第七条 成品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以及合理费用核定。原则上成本价不高于2.5元/斤、不低于2元/斤,每两年核定一次。所需轮换、保管费用采取定额包干和动态调整方式,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成品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成品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除动用和轮换外,成品粮数量和加权平均单价不得低于计划规模和核定成本。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储存成品粮的仓房应符合储粮功能要求,运用低温储粮技术,满足安全储存需要。仓房内应安装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设备设施,并按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相关要求接入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并定期对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库存管理,完善成品粮出入库流程。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垛安全、方便出入库”要求,划定成品粮货位区域并清晰标识。
第十一条 实行专仓(专垛)储存的,要在仓内醒目位置设置专卡、实物台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簿。分堆垛储存的应设置货位卡。码垛不得超过限高,每个码垛板上不宜超过10层,累计码垛板不宜超过3个。
第十二条 成品粮库存数量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储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成品粮包装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和有关规定。需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入库的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T1354《大米》三级(含)以上要求;小麦粉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T1355《小麦粉》特制一等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实际存储成品粮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成品粮出入库质量查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的标准小包装成品粮,查验同批次随货同行质检报告后视同质量合格,可即时出入库。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运输成品粮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粮食运输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可择优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大型商超等企业或经营户(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储存和开展日常运营。承储企业委托其他市场主体储存和开展日常运营的,应签订正式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成品粮实物库存平时可参与委托企业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轮换可结合实际,采取定期轮换和动态轮换方式进行。采取定期轮换每年应不少于3次。采取动态轮换,委托企业要向承储企业履行报告手续,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确保粮权不变、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组织成品粮轮换,严禁超期储存。对临近保质期的应及时安排轮换,超过保质期的,严禁作为口粮销售。轮换期间,成品粮每日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每年11月底应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成品粮年度储备、轮换、动用等情况。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成品粮投放市场的情况下,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恢复库存,并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动用成品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成品粮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成品粮“调得出、用得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成品粮的日常规范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穿透式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将成品粮监管纳入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每季度至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承储企业对成品粮实物库存数量、质量或储存安全未达到相关要求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