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黄石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国家《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黄石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8月18日前,反馈至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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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黄石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附件
黄石市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 号),参照《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市发改委确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保供重大任务的企业和供应网点。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储备保障中心5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统筹管理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黄石市(含大冶市、阳新县)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应网点除外),产权清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正常,近一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在抽检抽样中发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具备突发停电、停水、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近一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8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5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1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
(二)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一定规模的原粮和成品粮(小包装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每月末原粮和成品粮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
(三)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七条 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100吨仓容的库房、80吨罐容的油罐、日运输能力不低于2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5吨”指标之一的配送能力,且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2100吨。
(二)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输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第八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承担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
(二)具备不低于“日运输能力25吨、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10吨”指标之一的储运能力。
第九条 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4吨、大米日供应能力2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2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
(二)是所在县(市、区)主城区的主要粮油市场供应网点,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三)常年保持3万人口1天日最高粮食(米、面、油合计)经营量。
第十条 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选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满足加工、仓储、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
仓储能力 | 加工能力 | |||
库房仓容(吨) | 油罐罐容(吨) | 小麦粉日加工能力(吨) | 大米日加工能力(吨) | 食用油日加工能力(吨) |
1500 | 100 | 80 | 50 | 10 |
运输能力 | 供应能力 | |||
日运输能力(吨)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吨)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吨) | 大米日供应能力(吨)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吨) |
25 | 15 | 4 | 2 | 2 |
(二)有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市内粮油短缺品种供应能力,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衔接,实现平时正常运转、急时高效保障。
第十一条 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同时被确定为相应类型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和确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和确定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发改部门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对相关申报资料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市发改委。
(二)实地核查。市发改委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研究后,实地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相关信息,核查期间,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遴选入库。市发改委对申报的应急企业和供应网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建立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备选库。遴选入库情况向县(市)发改部门反馈。
(四)公示确定。市发改委统筹考虑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布局等,根据入库企业的应急保障条件和能力,择优选取形成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授予牌匾。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供承诺书。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向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履行协议,完成应急任务。县(市)发改部门协助配合市发改委做好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加强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维护。企业涉及粮食应急能力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市发改委经评估确有调整必要的,可对入库企业进行新增或退出。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调研、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调研、抽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保供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从备选库中删除:
(一)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边改边犯、屡查屡犯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应急功能有效发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县(市)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发改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针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中为符合条件的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政策、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市)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应急供应网点辐射社区和乡村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覆盖范围,确保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
第二十三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二十五条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发改部门可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