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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来源:价格管理科    时间:2020-06-08 19:20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要求,参考《关于黄石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成本监审的报告》(黄发改成本〔2020〕4号)结论,现将我市(含大冶市、阳新县,境内高速公路除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费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 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二)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中的居民合表用电价格;

(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快充上限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慢充上限标准为每千瓦时0.60元,下浮不限。

四、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电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标准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8日-6月26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联系人:柯美胜、王颖辉,电话:6369289,电子信箱:68003328@qq.com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