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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0-03-24 18:22


黄石市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
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及时消除不良后果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的,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但拒不执行的或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尚未开工建设的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已经开工建设,并造成一定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已经开工建设,且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未按规定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变更的,逾期不改正,但尚未开工建设,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及时消除不良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未按规定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变更的,逾期不改正,已经开工建设,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逾期不改正,已经开工建设,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但尚未开工建设,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已经开工建设,且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已经开工建设,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的并恢复原状的,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及时消除不良后果,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的,但没有恢复原状,且造成一定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但拒不执行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违法情节轻                                                                       违法情形: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责令停止建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责令其限期改造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一、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用能设备
二、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需淘汰的用能设备数量多、与先进工艺比浪费能源严重、拒不整改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8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一、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但能及时纠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二、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生产产品产量大、与先进产品能耗比浪费能源严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9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或妨碍公务、暴力抗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造成较严重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造成较严重损失的,且存在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等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连续2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3次以上(含3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且存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情节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经责令拒不改正,且存在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但是未出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罚款2万元--5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按要求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出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事故的罚款5万元--10万元
15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但是未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2万元--5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不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导致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5万元--10万元
16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修复、更新管道标志的罚款2万元--5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设置管道标志的罚款5万元--10万元
17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万元--5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备案的罚款5万元--10万元
18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万元--5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不备案的罚款5万元--10万元
19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一般事故的罚款2万元--6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危害,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升级的罚款6万元--10万元
20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是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罚款2万元--6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届满后,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或者发生管道事故的罚款6万元--10万元
21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款1万元--5万元
    个人:罚款500元--10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 :构成安全隐患的,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元
2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款1万元--5万元
    个人:罚款500元--10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 :损坏管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元
23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款1万元--5万元
    个人:罚款500元--10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损坏管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元
2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矿、爆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法情节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款1万元--5万元
    个人:罚款500元--10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损坏管道专用隧道的,构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
    个人:罚款1000元--2000元
25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一、违法情节一般   :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罚款1万元--3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采石、爆破施工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3万元--5万元
26未经依法批准,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一、违法情节一般   :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罚款1万元--3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3万元--5万元
27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一、违法情节一般   :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罚款1万元--3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3万元--5万元
28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一、违法情节一般   :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罚款1万元--3万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进行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3万元--5万元
29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未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200元--5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引发管道事故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罚款500元--1000元
30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的罚款200元--5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管道维修、抢修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罚款500元--1000元
31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5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导致管道损坏或者巡查便道损毁的罚款500元--1000元
32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一、违法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800元
二、违法情节严重:损坏管道的,或者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罚款500元--1000元
33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1000元
34一、逃避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  
    二、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73号令)第五十条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口头警告,可不予处罚。
二、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已形成违法事实,且拒不纠正的。
   
处罚标准: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35一、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  
    二、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73号)
    第七条 、第四十九条
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违法情节轻微  
    违法情形: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批评教育,可不予处罚。
二、违法情节一般
    违法情形: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退还侵占用地,并处1-3万元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违法情形: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已形成违法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已造成经济损失的,消除危害,退还侵占用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5万元罚款。
36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未发生实际收购或未产生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下的,或产生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上的,或产生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37      未经粮食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收购粮食1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收购粮食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收购2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收购粮食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收购粮食10000吨以上,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8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9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欠款1倍以上5倍以下且金额不超过20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欠付1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欠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欠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欠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欠付6个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欠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0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1      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仍不足3年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一年内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按上述标准处以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2     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暂停或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情节轻微,未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暂停或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43    违反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一次出库粮食在100吨以下,造成危害较小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一次出库粮食在100吨以上,造成危害较大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4     违反粮食最低库存量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9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70%以上9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50%以上7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3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45      违反粮食最高库存量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50%以上7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7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