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黄石市发改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
黄石市发改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行政复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诉讼(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
黄石市发改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
途径指引
一、 诉讼
(一) 因申请行政许可产生的争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主席令第7号,2003)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201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不服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经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复议后,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仍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2014)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发改委令2006年第46号)
第七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不服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2014)
第十二条 惹您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 行政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等级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发改委令2006年第46号)
第五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同时向做出该具行政行为的各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不服的,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除外。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质疑和反映问题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后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智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出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佘宁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明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铸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厉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武汉市发改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清单
一、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新中国恒许可行为
编码 |
01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复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承办机构 |
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法[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申请一受理一审理一决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复议请求、实事根据、证明材料; 4、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5、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6、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 |
办理时限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市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承办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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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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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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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02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诉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承办机构 |
法院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法[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立案一受理一判决(裁定)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办理时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承办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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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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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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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码 |
03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承办机构 |
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22号令)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申请一受理一审理一决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复议请求、实事根据、证明材料; 4、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5、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6、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 |
办理时限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市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承办机构地址 |
|
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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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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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04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承办机构 |
法院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22号令)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立案一受理一判决(裁定)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办理时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承办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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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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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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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服发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
编码 |
06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复议(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 |
承办机构 |
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申请一受理一审理一决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复议请求、实事根据、证明材料; 4、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5、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6、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 |
办理时限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市人社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承办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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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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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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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07 |
法定途径名称 |
行政诉讼(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争议) |
承办机构 |
法院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理流程和要求 |
立案一受理一判决(裁定)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办理时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承办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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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督办机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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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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