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会同省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公共数据定价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加速,数据资源价值正逐步凸显,国家层面已构建涵盖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的“1+N”制度体系,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已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要素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源价值也亟需梳理明确。
(一)国家数据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等明确,要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公共数据定价机制,建立分类分级定价规则和动态监管体系,深化数据要素综合改革,持续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二)塑造数据领域竞争优势的需要。目前,湖北已建成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推动数据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出台《湖北省数据条例》《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立足我省数据产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基础定价机制,细化动态定价规则,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活跃,增强数据要素竞争优势,营造数字经济发展优良生态,提升数字经济综合实力。
(三)赋能数据产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一是更加有利于公共数据科学高效治理。把握产业数字化与数字产业化趋势,通过落实国家分类定价政策,支持完善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治理框架。二是更加有利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依托“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多源数据统一归集、清洗及脱敏等处理,降低企业预处理成本,显著提升数据获取效率。三是更加有利于赋能经济发展。以合理收费保障公共数据普惠服务可持续运营,并将部分收益用于数据深度开发、治理优化,推动数据质量持续提升、数字(数据)产业及各类资源要素加速集聚,助力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服务全国实数融合发展示范区和数智经济发展先导区建设。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通知》自今年2月始,由省发改委、省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起草,先后征求25个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期间,共收到书面意见23条,归并整理19条,采纳6条,暂不采纳13条。暂未采纳的意见,主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政策要求不相适应,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前期,按程序已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三、主要内容
《通知》系统衔接国家层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框架与地方实践,重点细化完善三方面机制:
(一)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实行免费供给;对于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建立“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指导定价机制。我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项目已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2025版),报请省政府同意,按数据登记权限,试行由省、市(州)两级对应开展定价工作,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全流程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分别对最高准许收入、上限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制定原则进行明确。相关核定指标数值、计算方式与发改价格〔2025〕65号文件保持一致。二是提升行业收费管理透明度。增加有关授权运营主体名单、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编制和收费公示等要求。三是有序衔接后续政策。考虑到未来数据产品和服务多样,授权主体涉及部门较多,明确定价环节及相关部门职责,并绘制工作流程图。授权运营机构申报条件、工作权限及管理等事项已在《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费用收支、票据使用等内容将在后续相关配套文件中细化明确。
(三)监管闭环工作机制。一是优化评估方式。根据数据质量、应用场景价值波动、技术迭代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变化,构建“试行定价—评估—正式定价—评估—调整—优化”的闭环管理模式,设置定期评估(每3年)、动态调整(成本波动)、触发调整(重大变化)三类价格调控机制,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兴业态和活动。二是强化联合监管。以加强行业自律、联合监管为抓手,通过会商研究、提醒告诫、联合约谈、成本调查、执法协作等机制,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保障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收费行为合规有序。
四、解决的问题
通过健全分类分级定价机制,规范公共数据服务收费管理,并配套完善动态监管与多部门协同机制,助力实现降低企业数据获取成本、提升数据治理效能、培育数据产业生态等目标,为全省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相关文件:https://fgw.huangshi.gov.cn/xxgk/zcwj/yj/202603/t20260317_1314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