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能源领域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本地实施方案,推动改革落地。截至2025年6月底,湖北风、光新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321万千瓦,占总装机比重已超过40%,随着组件成本大幅下降,风电、光伏平均度电成本已全面低于火电,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省内电力现货市场上半年已转正式运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相应市场规则正逐步完善,为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我省改革条件已较为成熟。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家改革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的要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坚持责任公平承担,完善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持存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坚持统筹协调,推动行业管理、价格机制、绿色能源消费等政策协同发力,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实现。
三、主要内容
(一)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内所有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形成。其中,新能源全部电量必须参与现货实时市场,原则上通过向市场申报发电量和发电价(报量报价)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确实不具备报量报价技术能力的小型项目,可通过接受市场价格的方式参与交易。同时,新能源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电量比例范围内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通过签订中长期合约,规避现货市场短期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项目整体收益。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机制电量),按照设定的结算价格(机制电价)实行“多退少补”结算。即:当现货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低于机制电价时,按照机制电价与现货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的价差,以机制电量为基数对新能源项目给予补充结算;当现货市场交易平均价格高于机制电价时,扣除现货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与机制电价价差所对应机制电量规模的差价电费,“多退少补”产生的价差电费作为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照国家规定,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项目分类施策,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为存量项目,之后投产的为增量项目,具体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的投产时间认定。
(三)做好存量项目机制执行。所有存量项目全部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范围。存量项目机制电价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按照燃煤发电基准价设计,兑现历史政策给予的项目收益承诺,我省为0.4161元/千瓦时。根据存量项目不同类别,结合市场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存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存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起始月份为2025年10月,执行期限不超过“投产满20年”或“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风电36000小时、光伏22000小时)”中最短的时限。
(四)强化增量项目竞价管理。增量项目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执行范围。增量项目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竞价形成。增量项目总体机制电量规模与存量项目总体机制电量规模保持衔接,逐年适当调整,单个项目的机制电量规模通过报价竞争方式形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执行起始时间原则上为入选时间,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以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为执行起始时间,执行期限定为12年。增量项目竞价原则上每年底前组织一次。参与竞价主体为截至下一年底前全容量投产的、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相关项目,鼓励分布式项目以聚合方式参与竞价。
(五)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继续按照相应市场规则执行。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在充分考虑机制电量比例、电力市场供需等因素情况下,科学组织开展新能源中长期交易。结合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有偿辅助服务品种,明确市场规则。规范辅助服务费用传导分担方式。优化代理购电电量采购机制。适时调整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研究完善发电侧容量补偿机制。参与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六)落实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跟踪有关情况,持续优化政策,不断增强市场价格信号对新能源发展的引导作用。完善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及绿色电力交易政策,做好与国家政策要求的衔接。加快完善相关平台,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组织做好合同签订、竞价实施、电费结算等工作。
四、解决的问题
新能源发电具有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特别是光伏发电集中在午间,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后,午间电力供应大幅增加,价格明显降低,晚高峰电价较高时段光伏又几乎没有出力,导致实际收入可能大幅波动。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建立并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有助于新能源经营主体获得合理的收益预期,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相关文件:https://fgw.huangshi.gov.cn/xxgk/zcwj/yj/202508/t20250828_1254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