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价费发[2016]49号
大冶市、阳新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及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及有关事 项的通知》(鄂价费〔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黄石市物价局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27日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费[2015]17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及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12号)精神,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现将《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简称“清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清单包括截至2015年10月30日在我省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设立的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修改收费文件的,按照修改后的文件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办﹝2014﹞30号文件精神,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各执收单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要严格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公示墙等。
五、各级价格、财政、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长江沿线港口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北省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