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改审批〔2025〕1号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发改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大冶市董家口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冶水利〔2024〕60号)等相关附件收悉。我委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联合审查,结合《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报送大冶市董家口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经研究,原则同意《大冶市董家口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本)》(项目代码:2411-420281-04-01-921522),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董家口中型灌区兴建于上世纪90年代,设计灌溉面积4.5万亩,涉及大冶市殷祖镇和刘仁八镇。经过多年运行,现存在骨干工程老化,主渠淤积坍塌,渠系建筑物破损,引输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条件差,灌溉保证率降低,农业产量降低等问题。为恢复灌区输水条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灌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灌区所在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对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十分必要,本项目已纳入《湖北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地点
大冶市殷祖镇和刘仁八镇
三、项目法人及建设期
(一)本工程项目法人为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二)本工程建设周期为9个月。
四、主要建设内容、任务及规模
(一)主要建设内容
1.骨干输配水工程。(1)对董家口水库3条干渠进行清淤疏浚,局部修复加固、疏挖衬砌,总长19.322km。其中:主干渠整治长度总长2.322km,东干渠整治长度总长7.80km,西干渠整治长度9.20km。(2)对其它6座水库渠道进行清淤疏浚,局部修复加固、疏挖衬砌,总长12.835km。其中:邹清水库南支渠整治长度6.80km,卫继塘水库西支渠整治长度2.17km,王家庵水库北支渠整治长度0.15km,毛家垅水库支渠整治长度2.01km,背家洪水库支渠整治长度0.83km,余胜水库支渠整治长度0.875km。
2.骨干渠(沟)建筑物与渠系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渠系配套建筑物48处。分别为:
(1)董家口水库主干渠:拆除重建分水闸1座,新建分水闸1座,新建节制闸1座,拆除重建机耕桥2座,新建人行桥1座。
(2)董家口水库东干渠:拆除重建渡槽1座,新建分水闸3座,新建泄洪闸1座,拆除重建机耕桥3座,新建人行桥4座。
(3)董家口水库西干渠:新建分水闸2座,拆除重建机耕桥3座,新建人行桥9座。
(4)邹清水库南支渠:新建人行桥4座。
(5)其他:新建直灌口12 处。
3.用水量测、管理设施及灌区信息化。在主要干渠、支渠渠首处共增设量测水设施10座:干渠2处为闸门式-测控管一体机,支渠共设置8套太阳能量水设备和8套智能传输设备。
(二)工程任务
实施完本工程后,董家口灌区整体渠系水利用系数由现状0.5-0.6提升到0.65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由现状0.55提升到0.62。
(三)工程规模
董家口灌区为中型灌区,工程规模为中型,渠道工程级别为5级,永久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按黄石市2024年11月价格水平,项目估算总投资6638.45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投资,不足部分地方配套。
六、有关要求
(一)投资不得用于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场区绿化和购置公务用车、办公用品。
(二)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及其组织形式见附表。
(三)请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尽快办理齐备环评审批、防洪影响类审批、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涉及建议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征地移民审批等需要开工前取得的要件,抓紧做好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四)在初步设计阶段和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永久和临时用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妥善解决好移民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保障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预案,有效化解社会稳定风险。要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尽可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请据此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批。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意见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大冶市董家口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他 | √ | √ | √ | ||||
核准意见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进行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意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