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改审批〔2021〕63号
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光伏发电公司:
报来《湖北华电黄石阳新太子10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上报核准的请示》(鄂华电黄光函﹝2021﹞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中“不涉及跨市(州)的110千伏交流项目,11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湖北华电黄石阳新太子100MWp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为:2112-420200-04-05-657975)。项目单位为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黄石光伏发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和金海开发区。
三、工程线路送出工程起于光伏厂区110KV变电站构架新出一回110KV单回架空线路,沿规划道路北侧向西北走线至220KV韦宋线20#小号侧钻越,右转平行220KV韦宋线西侧架设至220KV韦宋线18#西北处左转,继续向西架设至110KV韦太线20#大号侧165米处T接。其建设规模为:
1.新建单回架空线路长度为3.68km,新建杆塔15基,其中新立单回路直路塔9基、单回路耐张塔5基、双回路耐张塔1基。
2.配套调整110KV韦太线/筠韦大线双回架空线路0.8km(19#-21#),监时锚固2处。
3.配套从太子110KV变电站新建24芯ADSS光缆至大王110KV变电站临时光缆工程,线路长7.41km。
4.配套将110KV韦太线现状24芯光缆更换为36芯光缆,线路长14.35km,拆除110KV韦太线原24芯OPGW-24B1-105光缆14.35km,拆除光缆悬垂串32串,光缆耐张串32串,防振锤156副。
5.配套将韦源口220KV变电站和太子110KV变电站进行保护和通信改造,增加一支出线侧PT。
四、项目总投资为963.63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五、工程的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导线、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招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造价以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经审计的工程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作为企业财务核算依据。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阳新县规划局新港(物流)工业园区规划分局审核的湖北华电黄石阳新太子9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线路路径走向图、中智国际工和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编制《黄石阳新太子9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黄石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北华电黄石阳新太子9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可研性研究报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黄石太子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的函》(鄂电司发展〔2021〕1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后续城乡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做好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表
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项目建设名称:黄石阳新太子98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KV线路送出工程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 采 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 工程 | √ | √ | √ | ||||
安装 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 设备 | √ | √ | √ | ||||
重要 材料 | √ | √ | √ | ||||
其他 | |||||||
核准意见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范进行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意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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