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职责内容,我委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受理举报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牵头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
2.负责调整全市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负责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高接受外电能力。
3.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4.负责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5.负责落实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6.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7.依法依规将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8.负责提出健全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9.负责争取中央、省预算内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提出市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建议。
10.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我委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举报和反映我委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答复。
(一)电话举报:0714-6366989
(二)来信来访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杭州东路1号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