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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改革委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收费科    时间:2023-08-16 16:02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减费降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官网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未公示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按《黄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执行,不得在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黄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相关价格文件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收费提供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三)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黄石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

(四)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五)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行业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依法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 12315 1234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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