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切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更大力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在更多领域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对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二)大力推行“首席服务员”制度。针对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等高频办理事项,推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遴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服务员”,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三)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2023年将改革行业拓展至25个。制定完善综合审批制度规范,推进综合审批系统建设,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指导经营困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企业歇业,即时予以办结。歇业期限届满前,市场主体可随时恢复经营。歇业期限届满,由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需另行申请。
(五)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加快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功能,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改革。
(七)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电子印章应用范围。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生成归集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证明、批文在市场主体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纳税缴费、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涉企服务场景,创新“免提交”“减证办”“一码通”等服务方式。
(八)推动不动产登记“票税(费)分离”“证缴分离”、可视化查询等改革。加强部门联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业主可在没有取得购房发票的情况下,依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相关手续。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买方申办不动产证与卖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款等税费环节分离,切实维护买方合法权益。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九)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大力整治“红顶中介”,全面清理整治改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等问题。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等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厉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组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扩大覆盖面,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维权、预警等服务。严格落实国家专利收费减缴有关规定,减轻企业、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规范化建设。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开展诉调对接、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等工作。探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和跨行政区划履行改革试点。
(十一)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由银行等机构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及时办理。
(十二)优化“一企一档”建设。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充分运用湖北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归集的数据资源,聚焦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纳税信息、信用报告等方面,完成10个以上“一企一档”建设主题。
(十三)全面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依托现有资源整合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惠企政策专区。启动省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地依托现有综合咨询窗口、综合办事窗口,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申请受理等服务。
(十四)便利企业变更注销。推进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网上办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申请、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推行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免回收”公告作废制度。推进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简易注销“一次不用跑”。继续深化强制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流程。
二、更大力度降低物流成本
(十五)免收、规范部分物流收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十六)大力推进多式联运。积极争创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多式联运标准化器具循环利用标准实施,加大供应链物流标准化建设力度。推动公路大宗货物运输向水路、铁路转移,加快构建以水路、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集约化绿色低碳经济的货运网络体系。
(十七)探索开展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试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
(十八)拓展单一窗口平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支持和鼓励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平台,为企业办理线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面向出口企业构建“数智通”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网上管理平台,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结算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提升市场主体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融资的便利度。
(十九)优化高新技术货物口岸查验模式。创新海关风险防控机制,开展跨关区布控查验,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的真空包装、防光防尘、恒温储存等特殊包装货物,免于口岸验核,转而在目的地实施验核,减少口岸事中干预,降低货物质损风险,提升通关时效。
三、更大力度降低税费成本
(二十)着力打好减税降费“组合拳”。不折不扣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推动直达快享,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释放税费支持政策效应。
(二十一)打造涉企保证金最优省份。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降低收取标准,实现涉企保证金事项和金额“应减必减”“可减必减”。严格落实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坚决制止清单之外乱收费行为。构建依信用等级分类收取机制,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对以保函保单方式收取保证金的,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保函保单手续费率。
(二十二)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和“楚税通”系统应用功能,不断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加强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积极稳妥做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工作。
(二十三)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优化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系统自动调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进出口货物发票信息。
四、更大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四)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
(二十五)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
(二十六)提高单笔信用担保业务比重。支持担保公司加大推广单笔首担业务、单笔信用担保业务的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条件下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鼓励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见保即贷”,规范开展“见贷即保”的“总对总”批量业务,严格合作标准和模式。
(二十七)建立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
(二十八)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发展供应链金融,按照“金融链长制+主办行”模式,强化银企对接,推动银行机构差异化做好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
五、更大力度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九)落实用水用气报装“零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新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降低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支持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持续降低用电成本。
(三十一)推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工改平台,通过一个“入口”、一张“表单”完成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的报装申请,根据用户申报需求进行并联推送、提前介入、联合踏勘,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踏勘、一并接入”。
(三十二)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常态化核查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示情况,核实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电费收取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治理无空白、全覆盖。深入推进“转改直”,推动直供电户表改造,稳步减少存量转供电,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
六、更大力度降低用工成本
(三十三)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三十四)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情况,支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加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十五)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达到8%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十六)大力发展“共享用工”。搭建免费公益性用工服务平台,促进用工对接。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10+N”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全年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2000场以上。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七、更大力度优化法治环境
(三十七)大力推行规范柔性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定期抽查机制,对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予以通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深入推进“说理式”执法,将“事理说明、法理说清、情理说透”,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深入开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严肃查处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行政行为。持续开展涉市场主体案件“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
(三十八)持续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持续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不断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十九)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机制。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广运用湖北省检律衔接平台,为律师代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优化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电子化服务,大力推广律师服务、在线服务等平台应用,实现律师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平台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0%、40%以上,在线庭审方式常态化运行,电子送达率达到70%以上。建立破产财产在线查询系统,通过线上摇号系统指定管理人,实施管理人扩容计划。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
(四十)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在审判机关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探索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推广至行政执法领域。
(四十一)进一步推进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符合合规机制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纳入合规程序办理。对需要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四十二)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制。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有关规定,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采取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问责惩处力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形成“三角债”。
(四十三)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更大力度改进作风强化服务保障
(四十四)拓宽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渠道。在社会各界聘请一批营商环境“观察员”,对全省营商环境进行常态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升级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服务流程,落实涉企问题闭环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公共服务。
(四十五)强化宣传引导机制。继续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持续开展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加大湖北自贸区创新成果推广力度。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持续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举办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讲好湖北营商环境故事。
(四十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企业家日”“营商环境日”等方式,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予以通报表扬,广泛宣传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关爱企业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推广政企“早餐会”“午茶会”,积极收集、回应、反馈企业诉求。
(四十七)持续推进督查评价。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强化执纪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和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督促及时有效解决,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并将有关文件报省发改委(省营商办)备案。持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各地政治生态分析研判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