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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来源:新华社   效力状态:有效   发文时间:2019-09-02   生效时间:2019-09-02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2019年5月8日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要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五个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对公众参与。《条例》规定,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同时,为了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条例》对听取意见的方式、对象、程序和意见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对专家论证。《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为了提高专家论证质量,《条例》对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专家选择的标准和专家队伍管理进行了规定。

对风险评估。《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为了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对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成果形式和评估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合法性审查。《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集体讨论决定。《条例》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在决策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时,报送的材料里需描述清楚履行前面四个程序的情况,也就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

《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追责机制

《条例》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机关、决策执行机关以及承担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和社会组织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文件链接】:http://fgw.huangshi.gov.cn/xxgk/zcwj/zcwjtl/202004/t20200413_619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