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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城区新房空置期间物业费如何计收?

来源:黄石日报   效力状态:有效   发文时间:2022-11-10   生效时间:2022-11-10

 本报讯(记者 丁欢)为维护业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新房空置物业费计收行为,预防物业收费纠纷,进一步落实《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关于城区新房空置期间物业费计收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该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关于新房空置期间起始时间计算。物业达到交付条件后,以新建房屋建设单位交房通知确定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新房空置期间;如业主在收房期限届满日前收房,按收房之日开始计算新房空置期间。建设单位交房通知方式以房屋购买、还建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新房钥匙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业主。

  关于新房空置期间终止时间计算问题。业主接收新房后,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空置时间可终止计算:业主或使用人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手续的,自办理手续之日终止计算;业主或使用人未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实施装饰装修的,自新房开始装饰装修之日终止计算;业主或使用人开始使用新房(包括存放物品等使用行为)的,自开始使用之日终止计算。

  关于新房空置期间的连续计算问题。新房空置期间按照上两条规定的方法开始计算、终止计算后,不再恢复计算累加;空置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时间减免物业费,超过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

  此外,关于空置期间物业费交费时间和方式,《通知》中明确,空置期间物业费收取时间根据空置实际情况按月确定,计算空置期间时间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未超过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具体空置期间物业费减免方式按合同约定或协商意见确定。

  而关于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起始时间确认问题,明确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起始时间由新房建设单位按户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得早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和承接查验完成交接记录时间。承接查验交接时间以新房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完成交接书面记录时间为准。新房建设单位将物业费计费时间书面确认结果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城区住保局备查。物业费按月计费,物业费交费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双方协商意见确定。

  同时,对未交付期间物业费交纳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如新房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部分物业费: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收取物业费起始时间确认书的、不及时签章确认交接书面记录的、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但未出售的。

  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2022年11月15日前,直接登录黄石住建网或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局,联系电话为0714-6355186,联系电子邮箱szjuwyb@163.com。

相关文件:http://fgw.huangshi.gov.cn/xxgk/zcwj/zcwjtz/tz/202201/t20220117_872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