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金光、陈蕾、王荣宇、梁晶、周鹏、佘卉玲委员:您们好!
你们在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的《关于加强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管理》提案,思路清晰,观点鲜明,意见和建议非常好,谢谢您们对发改物价工作的信任、理解和关心。现就我委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管理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一直是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随着价格改革向纵深领域的推进,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思路十分清晰。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价格管理部门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服务主体价格行为规范上面。近几年,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一是完善机制,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服务主体实施收费前,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括免费和优惠停车内容)信息,方便群众选择停车地点,方便社会监督。二是主动作为,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信用承诺制度。我们率先在全省开展黄石市城区新建楼盘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车位租售价格(收费)标准等实行事前承诺,督促经营者在商品房预售前包括停车收费的价格承诺。这是我们新形势下探索服务民生,规范经营者定价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诚信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创新工作。三是突出重点,加强相对封闭区域价格监管。2017年开展的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工作,推行相对封闭区域内收费价格公示,实行拉网式检查,基本实现了相对封闭区域内外价格大体相当,保持了价格的相对稳定。四是加强监管、维护价格秩序。2017年我委卓有成效开展了包括停车收费在内的专项价格检查整治活动,全社会落实了停车收费的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对湖北师范大学停车乱收费行为给予了处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是我们的责任。
二、开展停车服务收费监管必须依法依规。
由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所以,我们在价格行为监管方面要求经营者实施收费前,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括长租车位协商、免费和优惠停车内容等信息,方便群众选择停车地点,方便社会监督。
三、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的责任。
停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导致停车难、收费贵。停车位(库)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服务主体和业主之间信息、地位不对等,导致少数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不尊重业主权利,强买强卖,诱发小区停车矛盾,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缓解和解决停车矛盾,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齐抓共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停车管理要各负其责。规划部门应该明确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管理和使用,那么规划部门能否配建地上车位(库)。房产部门对服务行为应予以指导和规范,对不规范的行为应予以惩戒。不动产管理部门应该明确能否办理配套建设的地下或地上车位(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有产权明确,才能避免停车收费矛盾的发生。建设。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尽责。只有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全市包括住宅小区停车矛盾才能得到缓解和解决。
四、主动协调,疏导住宅小区停车矛盾。
按职能分工,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标准规范、行业管
理、信用评价、争议调解等工作。我们可以把你们要求对重大事项建立公平对话平台或机制的意见反馈给他们,建议成立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相关管理部门、物业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与的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疏导和解决停车矛盾。
我们要与规划部门加强沟通。建议明确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所有权和使用权,能否配建地上车位(库),最大限度增加业主有支配管理权的车位供给。建议不动产管理部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办理配套建设的地下或地上车位(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属证书。建议建设部门增加停车场(位)建设。建议城管部门加强管理、交警划定停车位等等。只有共同管理,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停车问题,才能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维护人民群众、经营者和服务主体切身利益,是我们新时期履职尽责、勇于担当的重要工作。我们将加大停车和物业收费政策宣传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收费价格监管,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我们将结合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尽快拟定我市差异化停车指导性收费政策,缓解停车矛盾。再次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们的理解和支持。
黄石市发改委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