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2019.7) | |||||||
| 编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次级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注 |
| 一 | 教育部门 | ||||||
| 中央 | 1 |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 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 鄂价费[2017]74号, 鄂价法规[2018]46号 |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鄂价费[2015]170号 | |||||
| 普通高中学费 | 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 | 同上 | |||||
| 住宿费 | 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 鄂价法规[2018]46号 |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鄂价法规[2018]46号 | |||||
| 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 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住宿费 | 鄂价费[2017]1号 |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 4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20元/生.学年; 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 4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 高等职业院校学费 | 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规[2013]109号 鄂价费[2016]16号 | |||||
| 普通本科高校学费 | 一类本科一般专业4500元/生.学年;二类本科一般专业4000元/生.学年;重点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具体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2006]183号 | |||||
| 研究生教育学费 |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2014年以前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收费政策;反之,分别执行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其它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鄂价费[2015]113号 | |||||
| 高等学校住宿费 |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06]183号 |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单人间480元/生.学年; 双人间240元/生.学年; 4人间120元/生.学年; 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 鄂价费规[2013]109号 | |||||
|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具体收费标准按鄂价费[2006]183号、鄂价费[2016]139号执行 |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2016]139号 | |||||
| 省 | 5 | 普通中小学住宿费 (仅限城市) | 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 鄂价法规[2018]46号 | |||
| 二 | 公安部门 | ||||||
| 中央 | 6 | 证照费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 (1) | 外国人证件费 | 同上 | |||||
| ① | 居留许可 |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 有效期不满一年 | 400元/人 | 同上 | |||||
|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 | 800元/人 | 同上 | |||||
|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 1000元/人 | 同上 | |||||
| 增加偕行人 |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 同上 | |||||
| 减少偕行人 | 200元/人 | 同上 | |||||
| 居留许可变更 | 200元/次 | 同上 | |||||
| ② | 永久居留申请 | 1500元/人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鄂价费[2004]197号 | ||||
| ③ | 永久居留证 |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鄂价费[2004]197号 | |||||
| 永久居留证 | 300元/证 | 同上 | |||||
| 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 300元/证 | 同上 |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600元/证 | 同上 | |||||
| ④ | 出入境证 | 100元/人 | 公通字[1996]89号 | ||||
| ⑤ | 旅行证 | 公通字[1996]89号 | |||||
| 外国人旅行证 | 50元/人 | 同上 | |||||
| 外国人签证、证件、加签收费 | 100元/人 | 同上 | |||||
| (2)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价费字[1993]164号, [1992]价费字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① |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120元/证(含因丢失补发的),合订加注20元/项次 |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有效80元/证 |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③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包括印刷、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 | 60元/证 | 同上 | |||||
|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 | 20元/项.次 | 同上 | |||||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
|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一次有效签注 | 15元/件 | 同上 | |||||
| 二次有效签注 | 30元/件 | 同上 | |||||
|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80元/件 | 同上 | |||||
|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240元/件 | 同上 | |||||
| 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 120元/件 |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 160/件 | 同上 | |||||
| ④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16]325号, 鄂价费[2016]1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0元/件 | 同上 | |||||
|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0元/件 | 同上 | |||||
|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40元/证 | 同上 | |||||
| ⑤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⑥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电子通行证每证60元;多次签注时收费8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16]352号, 鄂价费[2016]1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 (3)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1992]价费字240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① | 户口簿 | 同上 | |||||
| 装订式 | 3元/证 | 同上 | |||||
| 插页式 | 3.5元/证 | 同上 | |||||
| 集体户口 | 15元/证 | 同上 | |||||
| ② | 户口迁移证件 | 户口迁移证5元/证, 户口准迁证5元/证 | 同上 | ||||
| (4)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税[2018]37号 | |||||
| 申领、换领 | 20元/证(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同上 |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 40元/证 | 同上 | |||||
| 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同上 | |||||
| (5)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
| (6)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16]99号 |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 | 同上 |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
| (7)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7.5元/本 | 同上 | |||||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5元/本 | 同上 | |||||
| 7 | 外国人签证费 | 计价格[2003]392号 |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和按国别对等国家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
| 零次、一次签证 | 160元/人 | 同上 | |||||
| 二次签证 | 235元/人 | 同上 | |||||
| 签证延期 | 160元/人 | 同上 | |||||
| 半年(含半年)多次签证 | 425元/人 | 同上 | |||||
|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 635元/人 | 同上 | |||||
| 签证停留期延期 | 160元/人 | 同上 | |||||
| 一次团体签证 | 130元/人 | 同上 | |||||
| 二次团体签证 | 170元/人 | 同上 | |||||
| 团体签证分离 | 160元/人 | 同上 | |||||
| 改变签证种类 | 160元/人 | 同上 | |||||
| 增加、减少偕行人 | 160元/人 | 同上 | |||||
|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 160元/人 | 同上 | |||||
|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 235元/人 | 同上 | |||||
| 8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鄂价费字[1998]220号 | |||||
| 国籍申请手续费 | 50元/人 | 同上 | |||||
| 加入中国国籍证书费 | 200元/人 | 同上 | |||||
| 退出中国国籍证书费 | 200元/人 | 同上 | |||||
| 恢复中国国籍证书费 | 200元/人 | 同上 | |||||
| 三 | 民政部门 | ||||||
| 9 | 殡葬收费 |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成本补偿原则确定降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价费字[1992]2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发改价格[2012]673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1、殡葬基本服务 | 一、火化(普通炉):1、正常尸体300元/具;2、无名尸550元/具;3、火化(高档程控炉)700元/具;4、高档拣灰炉900元/具。 二、骨灰寄存:1、普通位80元/年;2、豪华位120元/年;3、大豪华位180元/年。 | 价费字[1992]249号, 发改价格[2012]673号, 鄂价费[2016]99号, 黄价费函[2006]17号, 黄价费发[2009]50号, 黄价工服发[2016]86号 | 根据鄂民政发[2011]7号文件,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免除基本殡葬服务,具体包括: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4、遗体消毒。减免对象和优惠对象按黄政办发[2015]14号,黄价工服发[2016]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免收普通车辆遗体运送费200元; (二)免收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720元; (三)免收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300元; (四)免收遗体整理、消毒费20元。 基本殡葬服务费按项结算,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支付, 继续对亡故的城区特殊困难对象,免费提供200元以下骨灰盒。 降低新寄存户骨灰寄存费: (一) 普通位由现行的100元/年降为80元/年; (二)豪华位由现行的150元/年降为120元/年; (三)大豪华位由现行的200元/年降为180元/年。 | ||||
| 2、殡葬重要延伸服务 | 一、告别厅租用:1、小房间200元/次;2、中房间400元/次;3、大房间1000元/次。 二、守灵厅租用:1、经济厅150元/天;2、豪华厅500元/天;3、舒适厅1000元/天。 三、室内祭祀:60元/次。 四、消毒:普 消20元/具。 五、停车费15元/户(市殡仪管)。 六、停车费4元/辆(马鞍山公墓)。 | 黄价房服发[2003]第69号, 黄价房服发[2004]第93号, 黄价费发[2009]50号, 黄价房服发[2003]第92号, 鄂价工服规〔2013〕85号 | |||||
| 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
| 省 | 10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高级400元/人; 中级200元/人; 初级80元/人 | 鄂价费字[1999]219号, 鄂价费[2001]302号 | |||
| 11 | 技工学校收费 | 见文件 | 鄂政办发[2000]128号 | ||||
| 1.学费 | 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 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 | 鄂价费[2017]1号 | |||||
| 2.住宿费 | 鄂价费[2017]1号 | 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 |||||
|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 | 12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以上 | 10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以上 | 8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 | 5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 | 40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 4人间120元/生.学年; 5-6人间80元/生.学年; 7-8人间60元/生.学年。 | 同上 | |||||
| 五 | 自然资源部门 | ||||||
| ◆中央 | 12 | 土地复垦费 | 省政府378号令 | ||||
| ◆中央 | 13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20%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 |||
| ▲中央 | 14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 车库、车位、储藏室,按住宅类80/件;以下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费; 2.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 3.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
| ◆中央 | 15 | 耕地开垦费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 鄂政办发[2017]40号 |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
| 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16 | 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1.4元/吨 |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鄂价环资[2015]70号, 黄价环资函[2016]2号 | ||||
| 17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授权市、县属地管理 | 鄂价法规[2005]89号 | ||||
| 见文件 | 鄂价法规[2018]46号, 黄价审批发[2014]28号, 黄价房服发[2011]12号, 黄价房服发[2007]97号, 黄价房服发[2008]2号, 黄发改工服[2018]152号, 黄发改工服[2018]153号 | 授权市(州) | |||||
| 中央 | 1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 |||
| 占用 | 经营类棚亭 | 中心区0.6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30元/日.平方米 | 1、中心区、边缘区由各地市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2、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一平方米时按一平米计算 4、对残疾人收费可减半或免收。 | ||||
| 维修类棚亭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经营摊点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维修摊点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报刊、电话棚亭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机动车停车场 | 中心区0.2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10元/日.平方米 | ||||||
| 非机动车停车场 | 中心区0.1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05元/日.平方米 | ||||||
| 广告牌 | 中心区0.40元/日.平方米 边缘区0.20元/日.平方米 | ||||||
| 挖掘修复 |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 328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砂石路面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 3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条(料)石路面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水泥方砖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现浇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彩色方砖人行道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锁链砖人行道 | 22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站石、卧石 | 120元/米 | 同上 | |||||
| 护坡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淤塞各种管道 | 130元/米 | 同上 | |||||
| 园形砖砌检查井 | 2162元/座 | 同上 | |||||
| 矩形砖砌检查井 | 6333元/座 | 同上 | |||||
| 砖砌进水井 | 812元/座 | 同上 | |||||
| 铸铁检查井盖、座 | 725元/套 | 同上 | |||||
| 铸铁进水井盖、座 | 324元/套 | 同上 | |||||
|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 300元 | 同上 | |||||
| Ø300-500mm排水管道 | 687元/节 | 同上 | |||||
| Ø600-900mm排水管道 | 2346元/节 | 同上 | |||||
|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 3242/节 | 同上 | |||||
|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 7534/米 | 同上 | |||||
| 砖、石砌方渠 | 3973/米 | 同上 | |||||
| 明沟、渠道 | 239/米 | 同上 | |||||
| 路牌 | 1000元/块 | 同上 | |||||
| 超重车辆补偿费 | 1000元/公里 | 同上 | |||||
|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 86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 627元/平方米 | 同上 | |||||
| 花岗岩站石 | 313元/米 | 同上 | |||||
| 七 | 交通运输部门 | ||||||
| 中央 | 19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鄂交财[2016]283号 | ||||
| 1、客车≤7座 | 共5档,分别是0.4元/车公里、0.5元/车公里、0.55元/车公里、0.64元/车公里、0.76元/车公里 | ||||||
| 2、客车8至19座 | 共5档,分别是0.6元/车公里、0.75元/车公里、0.825元/车公里、0.96元/车公里、1.14元/车公里 | ||||||
| 3、客车20至39座 | 共5档,分别是0.8元/车公里、1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1.28元/车公里、1.52元/车公里 | ||||||
| 4、客车≥40座 | 共5档,分别是1元/车公里、1.25元/车公里、1.375元/车公里、1.6元/车公里、1.9元/车公里 | ||||||
| 5、载货类汽车 | 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4、0.5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08元/吨公里,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55、0.64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1元/吨公里,一型车收费档次为0.76元/车公里路段对应收费标准为0.12元/吨公里 | ||||||
| 20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其中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为0元 | 鄂财综复[2002]442号, 鄂价费[2003]100号, 鄂价费规[2013]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 八 | 水利部门 | ||||||
| 中央 | 21 | 水资源费 |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
|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同上 |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 2、地下水 | 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
|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
| 2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见文件 | 发改价格[2014]886号, 鄂价费[2016]9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九 | 农业农村部门 | ||||||
| 中央 | 2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2004]243号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 养殖、种殖业 | 同上 | ||||||
|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 | 8元/亩.年 | 同上 | |||||
|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 同上 | ||||||
| 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 25元/亩.年 | 同上 | |||||
|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 45元/亩.年 | 同上 | |||||
|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 35元/亩.年 | 同上 | |||||
| 网箱养殖 | 8元/平方米.年 | 同上 | |||||
|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 8元/亩.年 | 同上 | 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 ||||
| 捕捞业 | 同上, 鄂价费规[2013]18号 | ||||||
| 十 | 卫生健康部门 | ||||||
| 24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执行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17]112号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不得收费 | |||
| 25 | 鉴定费 | ||||||
| (1)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 |||||
| 中华医学会 | 8500元/例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07]211号 | |||||
| 省级医学会 | 2800元/例 | 鄂价费[2003]109号 | 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鉴定费 | ||||
| 市、州及直管市医学会 | 2000元/例 | 同上 | 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鉴定费 | ||||
| (2)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待定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 ||||
| (3)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09]310号 | |||||
|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 鄂价费[2009]310号 | ||||||
| 5人专家组 | 3200元/例 | 同上 | |||||
| 7人及以上专家组 | 4500元/例 | 同上 | |||||
|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 同上 | ||||||
| 5人专家组 | 2200元/例 | 同上 | |||||
| 7人及以上专家组 | 3100元/例 | 同上 | |||||
| 26 | 社会抚养费 | 国务院令第357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 城镇居民 |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
| 农村居民 | 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 | 同上 | |||||
| 十一 | 人防部门 | ||||||
| 中央 | 2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财税[2019]53号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地质条件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 同上 | ||||||
| 中心城区 | 1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其他地区 | 800元/平方米 | 同上 | |||||
| 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 | 8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安80%收取。 | ||||
| 十二 | 法院 | ||||||
| 中央 | 28 | 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 ||||
| 1、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同上 |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同上 |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同上 |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同上 |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同上 |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同上 |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 (2)非财产案件 |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同上 |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 同上 |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同上 |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 | 同上 |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同上 | |||||
| (5)行政案件 | 同上 |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同上 |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同上 |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同上 | |||||
| 2、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1)申请执行的 | 同上 |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0元 | 同上 |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同上 |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同上 |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同上 | |||||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同上 |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同上 |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同上 |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同上 |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同上 |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同上 |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同上 |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同上 | |||||
| (7)海事案件 | 同上 |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同上 |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同上 |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同上 | |||||
| 十三 | 知识产权部门 | ||||||
| 中央 | 29 | 商标注册收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税[2017]20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含立体商标注册、颜色组合商标注册) | |||
| 受理商标注册 | 300元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税[2017]20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补发商标注册证 | 500元 | 同上 |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 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 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 25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商标评审 | 75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商标评审延期 | 250元 | 同上 | |||||
| 商标变更 | 15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免费 | ||||
| 出具商标证明 | 5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 1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 1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商标异议 | 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撤销商标 | 50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 2500元 | 同上 | |||||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150元 | 同上 | 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按90%收费。 | ||||
| 十四 | 各有关部门 | ||||||
| 省 | 30 | 考试考务费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见湖北省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 31 | 短期培训收费 | 见文件 | 鄂价费[2016]13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