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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106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来源:行政审批    时间:2023-10-27 10:29

黄发改审批〔202359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审批G106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黄路〔2023〕65号)、本项目修编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等文件和材料收悉,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G106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106国道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项目联合选址选线的意见》,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106国道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黄交通函〔2023〕24号)和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207-420200-04-01-902159),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

本项目已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公路水路)》、《黄石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库,是《湖北省区域布局发展“硬联通”三年行动方案》中的重点“断头路”项目。本项目是106国道黄石段改建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武汉新城与鄂黄黄“三横三纵”快速道路系统中的“纵二”主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武鄂黄黄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通道。本项目的建设对于提升106国道服务水平及通行能力,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适应国道交通需求快速增长,提升国道网服务水平和发挥干线通道功能,助推武鄂黄黄同城化发展,助力大冶向西延拓的空间发展战略落实,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市委《武鄂黄黄“三纵三横”快速道路系统黄石境内道路建设专题推进会议纪要》(〔2023〕5号)精神,本项目由大冶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

三、技术标准、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一)技术标准

根据本项目的功能定位,结合交通量预测结果以及沿线地形、地物情况,同意《报告》提出的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一般路段路基宽度37.5米/33.5米的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其它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同意《报告》推荐的路线方案,即本项目起点位于开发区.铁山区与大冶市行政分界处的胡山下村附近,顺接拟建的106国道鄂州至黄石段隧道工程(黄石段)项目终点,向南下穿武九铁路,经还地桥镇区以东,上跨铁灵铁路,经大冶市城区以西,在金湖街办东南上跨蕲嘉高速,设隧道穿越大箕山,经大箕铺镇以西,止于106国道大冶市与阳新县行政分界处的梁公铺,顺接106国道阳新段。

本项目推荐路线全长37.795公里,其中大桥5938米/13座、中小桥207米/6座、长隧道2830米/2座、涵洞99道、分离式交叉4处、平面交叉29处;全线按规范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沿线公路附属设施。本项目同步建设公路停车区1处、养护工区1处。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应控制在365459万元以内。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按照相关政策申请部省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

五、建设工期

同意本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具体开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合理安排。

六、在下阶段深化研究以下问题

(一)加强对沿线城镇规划调整的跟踪衔接,进一步深化穿越集镇路段的方案设计,做好与相关道路的衔接和工程界面划分。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确保主线上跨蕲嘉高速公路和铁灵铁路,以及高压线改迁、油气管道交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三)结合相关专题报告的研究结论或批复意见,进一步完善细化“涉铁”、公路服务设施等相关工程设计内容。

(四)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节省工程造价。

(五)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加大新理念、新技术、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

(六)涉及交通安全方面征求并采纳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合理化意见。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G106黄石铁山至大冶段改建工程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它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范进行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意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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