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改审批〔2023〕52号
黄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S201黄石城区段(花湖至肖铺)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报告》、本项目修编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S201黄石城区段(花湖至肖铺)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意见》(黄自然资规函〔2023〕75号)等文件和材料收悉。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S201黄石城区段(花湖至肖铺)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黄交通函〔2023〕20号)和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
本项目是武汉新城与鄂黄黄“三横三纵”快速道路系统中“纵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和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骨架快速路网通道。项目建设对改善提升黄石中心城区对外快速交通联系,完善区域路网布局,带动和服务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加快鄂东地区快速对接花湖机场,打造武鄂黄黄国际综合交通枢纽,促进区域融合发展等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迫切的。
二、项目代码
2309-420200-04-01-625048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为黄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技术标准、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一)技术标准
根据本项目的功能定位,结合交通量预测结果以及沿线地形、地物情况,原则同意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辅道40公里/小时)、一般路段路基宽度42米的一级公路兼城市道路功能标准。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其它技术指标按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 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同意《报告》推荐的路线方案,即项目建设主线总里程10.09公里;其中:(1)大泉路段北起迎宾大道与鄂城大道交叉口以北140米处,向南经过花明路、花湖大道、现状大泉路和磁湖路,止于谈山立交前,全长8.69公里;(2)迎宾大道段西起黄石收费站出入口以东140米,向东经过大泉路交叉口、花明路交叉口、止于迎宾大道1号人行天桥附近,全长1.4公里。
本项目推荐路线主线全长10.09公里(地面辅路改造全长8.88公里),其中:特大桥1548米/1座,大桥1643米/4座,匝道桥707米/5座,人行天桥435.98米/7座,下穿通道410米/1座,平面交叉19处,互通式立体交叉8处。全线按规范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沿线附属设施。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应控制在149362万元以内。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按照相关政策申请部省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
六、建设工期
同意本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具体开竣工日期由建设单位合理安排。
七、在下阶段深化研究以下问题
(一)结合沿线居民出行要求、通行安全,进一步深化与周边路网的交通组织、路线交叉及辅道设计方案。
(二)加强与城市管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做好工程界面划分,确保沿线市政管网方案设计与本项目施工方案合理衔接。
(三)加强本项目与起终点相邻顺接路段的设计方案有效衔接,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加大新理念、新技术、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 |||||||
建设项目名称:S201黄石城区段(花湖至肖铺)改建工程 | |||||||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它 | √ | √ | √ | ||||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范进行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意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3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