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改审批〔2023〕18号
阳新县发改局、阳新县交运局:
《关于审批〈G351阳新县三溪至毛坪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阳发改文〔2022〕32号)、本项目修编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市交运局《关于G351阳新县三溪至毛坪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黄交通函〔2022〕13号)等文件收悉。G351阳新县三溪至毛坪段改建工程,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2207-420200-04-01-734804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G351是阳新境内东西方向主要干线公路,其中三溪至毛坪段主要路段为二级公路,随着项目沿线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现状道路技术等级及服务水平已经不能适应交通量大幅增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对现状道路进行改建。
本项目已列入《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建设计划,也是《湖北省区域布局发展“硬联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鄂区域发展办〔2021〕43号)中的重点“瓶颈路”项目。本项目是落实乡村振兴以及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战略的需要;是完善鄂东南地区交通转型发展示范区对外快速通道体系,完善黄石公路网结构的需要;是提升G351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阳新县向西出行条件,缓解沿线镇区的通行压力,消除安全隐患的需要;是促进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带动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三、技术标准、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一)技术标准
根据交通量预测结果和本项目在路网中的功能作用以及自然地形条件等情况,原则同意本项目全线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其它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路线方案及建设规模
原则同意《报告》推荐的路线方案,即项目起于阳新县三溪镇东侧,对接G351兴国至三溪段,路线向西沿既有G351改造,利用既有通道下穿大广高速后向西从三溪镇北侧绕避集镇,设隧道穿凤凰山后回到既有G351,沿既有G351改造继续向西经姜福村、军林村、大田村、新街村、蔡贤村、南宋村,止于阳新县与咸宁市咸安区交界处毛坪村,对接拟建G351咸安段。
本项目推荐路线全长约26.125公里,其中:大中桥378米/3座,涵洞87道,隧道380米/1座,平面交叉26处,分离式立交1处(利用),观景台1处;全线按规范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沿线公路服务设施。原则同意项目同步建设服务区(含养护工区)1处,占地面积约90亩。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应控制在137907.38万元以内,其资金来源为:按照相关政策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自筹。
五、建设工期
原则同意本项目建设工期为30个月,具体开工日期由建设单位合理安排。
六、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化研究以下问题
1、加强对沿线城镇规划的跟踪衔接,进一步深化穿越集镇路段的设计方案, 做好与相关道路的衔接和工程界面划分。
2、加强与电力部门的衔接,确保110kv高压线下路基处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3、结合地方乡村道路、沿线居民出行及通行安全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平面交叉位置及渠化形式设计。
4、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注意避让水库保 护地等敏感点,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用耕地和节省工程造价。
5、涉及交通安全方面征求并采纳公安交警部门的合理化意见。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 |||||||
建设项目名称:G351阳新县三溪至毛坪段改建工程 | |||||||
类别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察 | √ | √ | √ | ||||
设计 | √ |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 | √ | ||||
监理 | √ | √ | √ | ||||
主要设备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其它 | √ | √ | √ | ||||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范进行招标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意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2023年3月17日 |